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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于明远因这起伤人事件,被劳动教养半年。
1978年冬天,距离他第一次伤人过了四年时间,那年他在一处砖窑做工,与一个16岁的少年相处得不错。
后来他把少年骗回家,毫无缘由地用绳索将其勒死,然后弃尸到村外一处洞穴中。
当时少年的尸体是蜷缩的,没穿衣服,手脚都被折断了。
他因此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但后来改为有期徒刑,于1998年9月刑满释放。
可以说,以上的背景调查,让于明远与“罪犯侧写”
更近了一步,他不但具有犯罪前科,而且是杀人前科,这无疑为他多年之后的连续杀人积累了相当的经验和胆识。
可是为什么他再次杀人,会出现在获释整整10年之后呢?
通常犯罪心理学家认为,连环杀手前两次作案中间相隔的时间,是最难判断的。
可能是几天,也可能是几年,甚至几十年。
而对于连环杀手再次作案的原因,往往都归结于反复经历“挫折”
,但于明远的情况恰恰相反,他再次作案正是他生活开始滋润的时候。
对于这一点专案组有些想不通,因此对于明远是不是凶手,还心存疑虑。
其实这一点,在韩印看来是可以解释得通的。
它涉及一门叫作“闲暇社会学”
的学科,简单说来,就是指人闲暇下来,便总要找点事情打发时间。
对于那些因没有工作、经济窘迫等原因被动空闲下来的人,如果他们有反社会人格,在这个时候容易引起激化,比如“小径杀手杨树明”
;而因经济转好、收入增加等正面因素,可以自由掌控时间的人,理所当然会追求享乐,即如中国人常说的一句俗语“饥寒生盗心,饱暖生**欲”
。
于明远显然属于后者,出狱10年间,他迫于生计,只能把精力和气力都放到田间劳作上;而从2008年开始,由于田地被征收了一部分,他不但农活少了许多,并且还得到一笔数目可观的补偿款,因此进而产生享乐需求,只是他人生中最大的乐趣就是“杀人”
!
于明远家距离梯形地带不足一公里,而他承包的菜园离那儿更近,位于梯形地带后面新修成的柏油马路西侧,距离失踪多发区域的土路只有五六百米。
在跟踪于明远时,支援小组欣喜地发现,他偶尔在结束上午的劳作后,会在土路上逗留一阵子,才往家返。
他大都会点上一支烟,脸上没有任何表情,怔怔地蹲在路边,像是在回味,又好像在等待什么。
其实回家途中,歇歇脚抽袋烟,没什么可大惊小怪的,问题是他回家根本没有必要经过那段土路,这就值得玩味了。
另外,一直困惑韩印的转移尸体的工具,于明远似乎也给出了答案。
他确实没有汽车,但有一辆手推平板车。
他每天推着那辆足够装下一个成年人的平板车,往来住处与菜地之间,而那辆平板车上除了装载务农工具,也必放一张蓝色苫布。
由以上两点,于明远的作案过程便基本理顺:他于土路上等待目标,伺机作案,得手后将受害者搬到平板车上,用苫布盖好转移走。
从这一点也可以看出,当时受害者已彻底死亡,否则他是不敢在光天化日下用板车拉的。
当然,作案这么多起都未被目击,运气也确实太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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