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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我方认为应当在当庭予以驳回。”
“具体原因如下:”
“首先,九年义务教育,是到初中截止,刘文雅在高中毕业以后,已经不受九年义务教育法的保护。”
“另外,关于侵犯了教育权这件事情,被告方的确是有实际性的证据。”
“可是有实质性的证据,证明了我方当事人李美珍侵犯了刘文雅的教育权,这在庭审上也不能够进行判定。”
“同样庭审上也不能够,以此来要求我方对于原告方进行赔偿。”
“因为本次庭审,涉及到的是民事责任,是民事案例。”
“被教育权是什么?”
“被教育权是宪法!”
“宪法与民法两者之间截然不同,原告方以宪法中的内容提起民事诉讼,让我方承担民事诉讼的责任。”
“这一点是完全不合理,也行不通的。”
“所以我方申请驳回,原告方陈述的第二条内容。”
“以上就是我方的陈述内容。”
周亮依照着基本的法律内容,在庭审上进行了陈述。
陈述的内容也非常的简洁,那就是在这个案件的过程中。
认定了侵犯姓名权需要赔偿,但是赔偿的金额,只愿意出五千。
另外.…
还以被教育权,是宪法内容,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不应该被提起民事诉讼,申请驳回苏白的诉讼申请。
话说回来。
周亮所陈述的内容是一个什么情况?
这中间有着什么样的具体内容?
这里面有一个非常有趣的东西。
那就是如果按照周亮所陈述的情况来看,本次案件形成了一个对被告人有利的完美闭环。
原告方的法律诉讼请求得不到任何的回应。
——在该案件中,林美珍的确是确确实实的侵犯了刘文雅的被教育权。
可是在司法案件中。
又不能以宪法内容,承担民事责任来判定苏白诉讼申请第二条中的,林美珍侵犯了刘文雅的被教育权。
那怎么办?
那是不是,只能够驳回诉讼申请?
按照这种说法的话,对于被告人来说,是不是完全不用承担任何责任了?
意思是原告虽然上诉控告了,但是不能够被判定为这种情况。
即使在现有的条件下,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了自身的被教育权的法律权益。
仍然不能通过司法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司法权益?
这不是瞎扯吗?
法律是为了保护受害人的法律权益。
如果按照这种情况来看的话,涉及到宪法,不能保证自己的权益。
这算不算是一种漏洞?
话说回来,像这种情况就首先要了解到一件事情。
宪法能不能够作为诉讼的法律来进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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