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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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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签署的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有效吗?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刘某是一家科技公司的员工,2018年9月10日与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
入职一个星期内,公司向她发出了《关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通知》,通知中写道:“公司准备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及生育保险,请准备好所需材料配合本公司办理。”
同日,刘某向公司表示自己不愿意缴纳企业社保,于是公司给了她一份《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该文件的内容为:“公司向本人送达的《关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统筹的通知》本人已经收到,本人因在家已参加农村新型养老保险,不再参加企业社保,不提交相关材料,如此后本人要求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其产生的利息、滞纳金由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同时本人保证今后不会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向公司主张经济补偿金。”
转眼,刘某已经入职一年多,因为工作中的矛盾,她不想在公司继续工作了,但又想找公司要补偿。
于是在2019年10月19日,刘某以公司未依法按时、足额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为由向公司快递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2000元。
结果,仲裁委对刘某的要求不予支持,刘某不服,就向当地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要求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由此可见,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既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劳动者应协助履行的义务,该项义务既需要用人单位的正确履行,也需要劳动者的积极配合,非因可归责于用人单位之原因,致使劳动者社会保险费未依法缴纳的,劳动者不得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对刘某主张经济补偿的诉求不予支持。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法律解析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在劳动者自愿不予办理的情况下,再以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明显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很少有法院会支持。
但是在一部分案例中,有的法院可能会支持劳动者的诉讼请求,特别是劳动者能够证明是用人单位逼迫自己签署了《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的情况下,此时用人单位不仅要为劳动者补缴社会保险费,还要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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