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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未成年人犯罪的共同犯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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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一直是全社会关注的热点。
近年来,理论界和实务界在实证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认识到未成年人犯罪具有向低龄化、团伙化、恶性化发展的趋势,并据此提出了许多对未成年人犯罪及其预防有益的探讨和研究。
然而,关于未成年人的共同犯罪问题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相关的研究并不多,这不利于有效认识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源以及在法律上的处理与适用。
实际上,未成年人共同犯罪与未成年人单独犯罪案件具有较大的区别,前者的犯罪目的较容易实现,危害后果比较严重,极易加大犯罪参与人的贪婪欲望,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给社会、家庭带来不安定的因素和隐患。
未成年人共同犯罪已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显著变化,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不但应充分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和严峻性,更应意识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尤其是共同犯罪的艰巨性、复杂性和长远性。
下面结合刑法总则中的共同犯罪理论对未成年人共同犯罪的问题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未成年人共同犯罪之构成要件
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要件的抽象性概括,犯罪构成要件是犯罪概念的具体体现。
《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而《未成年人保护法》把“未成年人”
年龄界定为十八周岁以下。
两部法律关于刑事责任年龄与未成年人年龄的界定存在偏差,从而导致了对未成年人共同犯罪概念的界定及其构成要件与刑法总则中关于共同犯罪概念及构成要件存在差异。
详言之,未成年人共同犯罪是指,两个以上未成年人共同故意犯罪。
1.犯罪主体
不论是未成年人共同犯罪还是一般共同犯罪,其主体都必须是“二人以上”
。
这里的“人”
是指符合犯罪主体要件的人,即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相对于一般共同犯罪,未成年人共同犯罪的主体除了必须符合上述规定之外,还必须与《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对“未成年人”
的年龄界定相符合。
因此,未成年人共同犯罪的主体存在三种情形:第一,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第二,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共同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未成年人;第三,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除了共同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能够构成未成年人共同犯罪外,其他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不构成未成年人共同犯罪,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构成犯罪的,按照单独犯罪进行处罚。
简言之,两个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共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不构成未成年人共同犯罪。
数人共同实施犯罪,但如果其中只有一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也不能构成未成年人共同犯罪。
2.主观要件
未成年共同犯罪人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这里包括两层意思:一是未成年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故意参加实施共同犯罪,而且还认识到还有其他未成年共同犯罪人一起参加实施犯罪。
二是未成年共同犯罪人对犯罪结果的发生,都抱着希望或者放任的故意态度。
未成年人共同的犯罪故意使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彼此联系,相互默契,结合成为一个统一的犯罪行为,共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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