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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未成年人盗窃罪和诈骗罪研究(第1页)

第一节未成年人盗窃罪和诈骗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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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刑法》第14条第2款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构成重大的盗窃罪、诈骗罪,[1]与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存在截然的区别。

但1997年《刑法》第17条第2款修改了上述规定,对不同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实施盗窃和诈骗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做出了不同的规定。

据该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盗窃或者诈骗行为,不管数额多大,也不管次数有多少,都不被追究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盗窃或者诈骗,数额较大或者次数较多的,符合刑法分则罪刑条文的相应规定,就构成盗窃罪或者诈骗罪。

因为盗窃罪与诈骗罪都属于侵犯财产的犯罪,犯罪客体均为他人的合法权益,对犯罪主体也没有特别的要求,犯罪人在主观上都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二者的区别仅表现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方式不同,因而在司法认定中遇到的疑难和复杂问题也很相似。

[2]其中,值得从未成年人的角度探讨的问题主要有:(1)针对亲属实施犯罪,是否构成犯罪?(2)如何确定构成犯罪的数额?(3)多次实施危害行为,如何认定犯罪的成立?具体分析如下。

一、未成年人盗窃或者诈骗亲属财物的司法认定

关于盗窃或者诈骗亲属财物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如何定罪处罚,刑法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因而这就是理论和司法实务都必须面对的问题。

对此,有论者认为不管未成年人盗窃或者诈骗何人的财物,只要次数较多或者数额较大,均可作为犯罪处理;而有论者则认为,盗窃或者诈骗自己或者亲属的财物,毕竟不同于在其他社会环境中实施此类行为的情况,因而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若情节特别严重,才考虑认定为犯罪。

[3]最高人民法院于1997年11月发布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窃案件的司法解释》)第1条第4项也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上述情况能否以及如何适用于未成年人,则是需要给予分析的问题。

因为未成年人社会活动范围比较有限,绝大多数时间与父母等亲属接触,也很有可能对自己的亲属实施盗窃或者诈骗的行为。

笔者认为,应着重考虑行为侵犯之法益的具体情况,即行为侵犯之财产权利的具体归属。

从民法上分析,未成年人与亲属的财产关系表现为两种:第一种是存在家庭财产的共同共有关系,第二是不属于一个家庭,没有共同财产权利。

在第一种情况下,不管家庭人口多寡,也不管家庭贫富状况,未成年人都被认为是家庭共同财产的拥有者,且是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

因而从一般理论上分析,未成年人采用非暴力的方式违背监护人或者其他管理者的意愿而以自己的意图占有和使用这些财产,只能说其行使财产权利的方式不合适,却不好说是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

不过,这样的分析必须处理两个问题:一是未成年人非法占有纯属其他家庭成员所占有和使用的财物(如首饰、名贵衣物等),是否侵犯了这些人的财产权利?二是未成年人非法占有其他家庭成员占有或者管理的他人财物,是否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对于第一个问题,笔者认为,虽然纯粹的个人用品完全归某个家庭成员所有,但在家庭财产未分割的情况下不好说完全归属于该家庭成员,其抽象价值还属于家庭的财产,未成年人在抽象意义上也具有一定的权利,因而未经许可占有的行为(通常是变卖后购买自己所需的物品或者用于玩乐)并不能说是侵犯了他人的财物,即便数额较大,家庭成员认为要按照犯罪处理,司法机关也应该把握,不宜轻易按照犯罪来处理;对于第二个问题,有论者指出,盗窃家庭或者家庭成员占有的公私财物,应以盗窃罪论处,[4]笔者不同意这种认识,因为未成年人非法占有家庭或者家庭成员占有的他人财物,其实是让自己家庭或者家庭成员对财物实际所有人承担了债务,并没有实际地侵犯财物实际所有人的权利,家庭或者家庭成员是否履行这种债务的行为才影响财物实际所有人对财物的权利,否则,就有可能将未成年人盗窃或者哄骗家庭成员所盗窃或者诈骗的财物的行为也认定为盗窃罪或者诈骗罪,不适当地扩大了打击面。

在未成年人与针对的亲属没有共同财产关系的上述第二种情况下,也不能简单地认为未成年人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一概构成盗窃罪或者诈骗罪。

如果某个亲属与未成年人之间具有抚养与被抚养的关系(如离异的夫妻对不与自己共同生活的子女),那么,即便是未成年人非法占有该亲属的财物,不管数额有多少,都不宜认为构成犯罪,对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因为特定亲属对未成年人具有在财物上供给的义务,未成年人未经其许可占有财物的行为充其量是不当地行使自己的权利,没有必要认定为犯罪,若认定为犯罪,可能削弱或者免除了该特定亲属的义务,且对未成年人的成长也不完全有利。

如果作为行为对象的亲属与未成年人之间没有抚养或者被抚养的关系(如正常情况下的舅舅与外甥、侄子与叔叔等),那么,在认定成立盗窃罪或者诈骗罪时也需要特别地慎重,充分考虑行为的次数、数额以及被害人是否原谅等因素,若次数不多或者数额很小,那就不宜认定为犯罪,若数额较大,但被害人给予谅解,则可不作为犯罪处理,在数额较大,被害人不予谅解的情况下,可以以盗窃罪或者诈骗罪论处。

可能是基于被害人的因素,有论者认为,可将盗窃亲属财物之行为构成盗窃罪的情形,规定为“告诉才处理”

的犯罪,充分尊重被害人的意愿。

[5]笔者认同这种认识。

因为在亲属盗窃的情况下只有被害人能切身地感受到行为人是否造成了严重的侵害,符合“法不入家庭”

的一般认识。

[6]

除了上述情况,还需要分析的一个问题是:未成年人与他人结伙,盗窃自家或者其他亲属财物,该如何处理?这里从两个方面分析:(1)结伙盗窃自己财物。

此种情况下,若未成年人策划主谋,约请他人盗窃或者诈骗自家财物,则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若他人策划主谋,**或者迫使未成年人参与盗窃或者诈骗自家的财物,则认为构成盗窃罪或者诈骗罪,对未成年人追究作为从犯的责任。

之所以这样认为,是因为前者情况下未成年人实施的是不当处置自己家庭共同财产的行为,后者情况下未成年人加入了他人侵犯自己财产的行为,不过,在笔者看来,在后者情况下未成年人对侵犯的财物毕竟有一定的权利,在数额不大或者受到严重胁迫以及家人愿意谅解的情况下,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或者予以从宽的处理。

(2)结伙盗窃其他亲属财物。

不管是未成年人本人起意谋划还是参与他人的犯罪谋划,在符合盗窃罪或者诈骗罪构成条件的情况下,均可作为犯罪处理。

不过,仍可以参考上述未成年人单个地实施此类行为的原则,即征求被害人的意见,询问其是否谅解未成年行为人的过错。

二、未成年人犯罪数额的司法认定

不管是盗窃罪,还是诈骗罪,其犯罪的成立都要求犯罪的最低数额,即行为人通过盗窃或者诈骗行为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价值数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窃案件的司法解释》第3条的规定,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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