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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责任】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做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十五条【未成年人不得结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六条【委托监护责任】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第三章学校保护
第十八条【保护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九条【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经典例题
2013年单项选择题:班主任张老师按照学生的期中考试成绩调整座位,将考试成绩后5名的学生安排在教室最后一排。
张老师的做法( )。
A.是激发学生的重要手段
B.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
C.是管理班级的有效手段
D.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答案】B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张老师的做法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
第二十条【保证未成年学生适度学习】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第二十一条【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保护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二十四条【学生伤害事故的妥善处理】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社会保护
经典例题
2012年单项选择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教育基地或场所应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下列选项中,在此范围之内的是( )。
A.图书馆 B.展览馆 C.影剧院 D.纪念馆
【答案】A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二十七条【国家、社会、个人保护】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第三十条【教育基地或场所免费开放】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三十七条【吸烟饮酒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第三十八条【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四十三条【设立救助场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
第五章司法保护
在宋末打了十年仗的姜森,穿越到了1976年的香江,一个港综和现实相结合的世界,开启了一段全新且永无止境的旅程!PS本书诸天文,又名从港综开始的诸天,不走剧情线,主角做事随心所欲,简单粗暴,不喜勿入。各位书友要是觉得漂在诸天的日子还不错的话请不要忘记向您QQ群和微博里的朋友推荐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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