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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必都是确切的;但他在当时人们对这些文献的理解的基础上,提出的疑问和批评是有很重的分量的,表明他不迷信经典和名家的可贵的批判精神。
《通典》史论的史学批评,注重于从事物全局的逻辑关系上着眼。
《刑法七》在讲到西汉张释之执法严明时,杜佑发表评论说:“释之为理官,时无冤人,绵历千祀,至今归美。
所云:‘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
廷尉,天下之平。
若为之轻重,是法不信于民也。
’斯言是矣。
又云:‘方其时,帝使诛之则已’斯言非矣。”
[112]杜佑钦佩张释之的执法,但对他所说的这两句话,则赞扬前者而批评后者。
张释之的这两句话,是针对一件具体事情说的,《汉书·张冯汲郑传》记:张释之为廷尉。
“顷之,上行出中渭桥,有一人从桥下走,乘舆马惊。
于是使骑捕之,属廷尉。
释之治问。
曰:‘县人来,闻跸,匿桥下。
久,以为行过,既出,见车骑,即走耳。
’释之奏当:‘此人犯跸,当罚金。
’上怒曰:‘此人亲惊吾马,马赖和柔,令它马,固不败伤我乎?而廷尉乃当之罚金!
’释之曰:‘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
今法如是,更重之,是法不信于民也。
且方其时,上使使诛之则已。
今已下廷尉,廷尉,天下之平也,壹倾,天下用法皆为之轻重,民安所错其手足?唯陛下察之。
’上良久曰:‘延尉当是也。
’”
[113]杜佑的议论,就是针对此事而发。
但是,杜佑所要批评的,并不是张释之说了“方其时,上使使诛之则已”
的话,而是批评班固在记载此事时,应全面考虑到张释之的为人及其在处理这一案件时的基本倾向,而不必把一些枝枝节节都写入传中,以致对后人产生不良影响。
他说:“纵释之一时权对之词,且以解惊跸之忿,在孟坚将传不朽,固合刊之,为后王法。
以孝文之宽仁,释之之公正,犹发斯言,陈于斯主;或因之**刑滥罚,引释之之言为据,贻万姓有崩角之忧,俾天下怀思乱之志,孙皓、隋炀旋即覆亡,略举一二,宁唯害人者矣。
呜呼!
载笔之士,可不深戒之哉!”
[114]杜佑的这一看法,是否与史学上的直笔传统相悖?细考杜佑此言,第一,所谓“方其时,上使使诛之则已”
,似是“权对之词”
,并非张释之的本意;第二,“以孝文之宽仁,释之之公正”
,这样的事情也难免发生。
这正是从事物全局的逻辑关系上来看待历史记载的,与直笔原则并不相悖。
在此基础上,再说到历史记载可能产生的历史影响,则杜佑所论是中肯的。
《通典》作为典章制度的通史,它的史论所反映出来的史学批评涉及制度沿革者要更多一些。
如《州郡二》在讲到古九州时,杜佑根据先秦文献及后人的注,证明禹治水当在尧时,分天下为九州;舜时,更为十二州。
而《史记》记禹的治水在舜时,《汉书》则称尧时天下为十二州,禹治水后,更制九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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