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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地位与历史倾向——母权论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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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批的成年女子不走上婚姻的路,他们纵有性的关系,也不受国家和舆论的承认,并且这种人数一天多一天,这当然有它的严重的意义,值得我们加以推敲。
但在推敲以前,我们不妨先把历史上对于女子的身份有密切关系的两派倾向,先约略温习一遍。
这两派倾向,一主张两性的社会平等,一主张女子的社会服从,到现在还都在西洋人中间活动。
无论在行为方面或见解方面,用实际道德的立场或用理论道德的立场,来追溯这两派倾向,都是不难的。
有一个时候,学术界流行着一种见解,以为在人类社会生活的初期里,在父权时代确立以前,另有一个“母权”
的时代,在那时代里的女子不但不受男子的庇护,并且有极高的权力1。
五十年以前,德人巴霍芬(Ba)便是此种见解的最有力的说客。
他读希腊史家希罗多德(Herodotus)的著述以后,在小亚细亚的古吕西亚人(Lys)中间发现了一个最可以代表的“母权”
的例子,因为希氏说,吕西亚人从母受姓,也因袭母的身份,而不从父,不因袭父2。
巴氏相信这一类的民族是“女子政治”
的3,治权是在女子的手里。
这种见地,尤其是像巴氏的那种说法,到现在已经不能说有多么大的力量。
至于从母受姓的习惯,即所谓母系的制度,确乎在有一个时代是很普遍的。
但我们很早就知道,系虽从母,一族的治权却不一定在母亲手里,往往在各式公权的制度里,我们可以找到母系的同时存在4。
巴氏的说法虽去事实太远,近年以来,一部分见地,却又走了另一极端,把母系制度下女子分有应得的权利否认一个干净。
这当然又是和事实不符的,即使没有事实做依据,理论上似乎也大不近人情。
苏门答腊(Sumatra)的所谓“恩比拉那克”
(ambilanak)式的婚姻,我们就不妨拿来当做母权制度的一派,在此种方式下的婚姻,男子住在妻子的家里,虽不付什么代价,地位却是属体的而不是主体的。
古吕西亚人的实在也就是这种制度,据希罗多德的那种写法,我们万难断定它有女子政治的意味5,我们却知道,小亚细亚一带的妇女古时候全都能享受优良的待遇和高度的权利,初不独吕西亚的女子为然,这一点我们在基督教初期的历史与文字里还可以找到一些痕迹。
母系的制度确乎能够提高妇女的身份,我们在古亚拉伯的“比那”
(beena)婚制里可以找到一个更显明更清楚的例子。
在“比那”
婚制之下,女子的地位和普通买卖婚姻制下的大不相同。
买卖婚姻制下,女子多少有些货物的意味,多少要受人的作践,但在“比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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