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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一卷中,我们把人类的身体看作认知主体的单纯表象,像知觉世界中所有其他客体一样。
但是现在我们明白,我们之所以能在意识上把自己的身体与其他客体区分开,就是因为我们的身体以一种与其他表象完全不同的方式出现在人类意识中,这就是意志。
正是意志使我们对自己的身体有所了解,使我们对身体活动、对身体借助外来印象而经验的东西有所了解,总而言之,使我们了解身体到底是什么,让我们明了身体为何不是表象而是与表象完全不同的东西。
换句话说,意志让我们了解到身体的本质到底是什么,让我们明白:身体是表象,也是意志。
这个结论只能从意志而不能从其他实在物体的本质、活动和经验方面得知。
正因为这种对某一身体的特殊关系才使认知主体表现为个体。
如果不从这个关系上去看,身体就只是表象而不是意志了。
但是使认知主体表现为个体的这种关系也正因为主体表现为个体而成为一种只存在于主体与其所具有的特殊表象之间的关系。
所以主体对这一表象的感觉,不只是当作表象,更把它当作意志。
可是,如果不曾注意那种特殊关系,如果不曾注意同一东西的两个方面以及完全不同的知识,身体就只是一个像其他表象一样的表象。
为了理解这个问题,认知的个体必须假定使身体和其他表象不同的只是下述事实:在两重关系下,主体的知识只和意志相符;只有在知觉对象的情形中,才可能同时有两种不同的视角,并且我们不该用这个客体和其他客体的差异来解释这一点,应该用他的知识和这个客体之间的关系,以及这个客体和其他客体的关系来解释这一点。
否则就必须假定这个客体在本质上与其他客体不同;在所有客体中,只有这个客体是意志而同时又是表象,其余的客体却只是表象,只是幻象。
因此他必须假定,他的身体是世上唯一实在的个体,是唯一的意志现象和主体唯一的直接对象。
只被当作表象看待的客体和一个人的身体一样,占据空间;也像其身体一样,在空间中活动。
从先天适用于表象而不容任何无因之果的因果法则来看,这个事实的确可以得到证实。
但我们若只能大概地从结果推到原因,而不是推到根本的原因,就仍然停留在纯粹表象的范围内,因果法则只有在这个范围内才有效,越过这个范围就无效了。
像我们在第一卷中说过的,只被当作表象的客体是否像自己的身体一样也是意志的表现?这是关于外界实在性问题的正确追问。
否定这一点便是“理论上的自我主义”
。
因此这种“理论上的自我主义”
把自己意志之外的一切现象都看作幻象,就像“实践上的自我主义”
在实践上所指出的完全一样。
因为在这方面,人把自己当作人看待,而把其他的人只当作表象看待。
理论上的自我主义决不能彻底地驳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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