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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帝即位不久外事四夷、内事兴作,尤其是对匈奴的战争势必激化各方面的矛盾,为此就需要增订法律,严明赏罚,以推动事业前进。
《汉书·刑法志》说:“及至孝武即位,外事四夷之功,内盛耳目之好,征发烦数,百姓贫耗,穷民犯法,酷吏击断,奸轨不胜。”
在这种情况下,元光五年(前130)七月,武帝任命张汤、赵禹定律令。
这次条定的律令特点是:
法令文深、严酷:《汉书·张汤传》说“张汤与赵禹共定律令,务在文深”
。
《汉书·刑法志》说:“张汤、赵禹之属,条定法令,作见知故纵、监临部主之法,缓深故之罪,急纵出之诛。
其后奸猾巧法,转相比况,或罪同而论异。
奸吏因缘为市,所欲活则傅生议,所欲陷则予死比。”
从这一记载中可以看出所谓律令文深、严酷。
法令条文繁多、严密。
《汉书·刑法志》说武帝时法网渐密,“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零九条,一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决事比一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
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
。
上述记载说明,汉朝的律、令、科、比四种法律形式,其中律、令是两种最基本的形式。
律,是皇帝令制定的一种稳定的基本的法律形式,是判定犯罪性质、名称、轻重的准绳。
汉武帝时,据《晋书·刑法志》说张汤做宫廷警卫的“《越宫律》二十七篇”
,赵禹作“《朝律》六篇”
共计三十三篇。
上述高帝、武帝共作律六十篇,武帝时制定三十三篇,占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五。
上引《汉书·刑法志》说“律令凡三百九十五章”
,统称汉律,后亡逸。
后世所说汉律,就是指上述这些篇章。
令,就是皇帝的诏令。
《汉书·宣帝纪》注引文颖说“天子诏所增损,不在律上者为令”
。
科,按犯罪性质分类进行处罚的条律称科或科条。
《释名·释典艺》云:“科,课也,课其不如法者,罪责之也。”
《后汉书·梁统传》载:“武帝军役数兴,豪杰犯禁,奸吏弄法,故重首匿之科。”
比,是以旧的案例作为判决的标准,遇有案子与其比较进行判定,所以称为“决事比”
。
法律条文的明显增加,使“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
。
汉武帝就是“霸王道杂之”
的开创者和实践者,尊儒且重法,任用儒法兼用的公孙弘和从狱吏中提拔起来的张汤、杜周等执法大臣,用严刑峻法打击诸侯王叛乱、豪强、商人、农民起义。
因此说以法治国是汉武帝治国的重要办法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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