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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家的胡珊妮立刻从床头柜里翻出了和创梦的合同。
创梦的签约合同分为好几种,分为“身份约”
和“作品约”
两种,每种授权的范围和授权的期限不一样。
她当初签的是“作者身份约”
,据说只有和三十层签约的作者才有这种“服务合约”
。
只见签约协议上写着:
“本协议作者身份约期限内,网站为作者的独家经纪代理,作者身份证下信息所使用的任何笔名、相似笔名、作者本名以及其他任何名称所创作的作品,其独家代理权都属于创梦所有。”
“名词解释,作品: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所列的所有作品种类。”
胡珊妮将这两条看了好几遍,确认自己当时根本没注意什么名词解释,光顾着看各种分成条款和权利义务去了。
她放下合同,又上网去查所谓的“《著作权法》第三条所列作品种类”
是什么。
当胡珊妮查到了所谓的“第三条”
是什么时,眼前一黑。
【《著作权法》第三条作品种类: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杂技、舞蹈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视、电影作品以及所有摄制方法创作的作品。
7、工程设计图……】
别提后面的工程设计和计算机软件作品,光看到前六项,胡珊妮就已经快要昏倒了。
她一直以为创梦签约的“作品”
只是她在创梦网站上连载的所有作品!
可如果按照合同上的要求,别说她创作的剧本,就连她连和甲方口述的故事大纲,都得通过创梦的作家经纪部代理,否则别人都不能用。
当即,胡珊妮根本顾不上对冰若梦的印象不印象了,直接给她拨了个电话。
“冰若梦老师,您说的合同条款,是不是那个‘第三条’的事情?”
胡珊妮心急火燎地问。
“你看到啦?对啊,就是那个第三条。”
冰若梦也是连胜手下的签约作者,但明显也对这种条款颇有微词,“和创梦作家经纪部签约的作者,只要是她本人写的东西,哪怕只是用嘴巴说的故事,只要想变成钱,都必须通过创梦。”
“那,那我当编剧呢?”
胡珊妮颤抖着声音问。
“只要是你写出来的东西,想要变现的时候,都必须先联系创梦。”
“那我现在写的《替身少女》呢?”
胡珊妮是第三署名,负责的部分占十集左右,可以拿到十集的劳务报酬。
“我需要他们代理什么?这是我职务创作啊!”
“这个我不了解,你最好联系下你的责编,问清楚这种情况,最好不要弄出什么法律风险。”
对于胡珊妮的问题,冰若梦很谨慎地回答着。
“所以这才是你不当编剧,也不给自己改剧本的原因吗?”
胡珊妮想到了冰若梦之前说过“原著作者当编剧吃力不讨好”
的话,突然发问。
“因为要给创梦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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