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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老年”
的笔记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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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之上一篇笔记所摘录的那些剪报中的老人,我们的苦楚微末到了不值得提起。
但知识人的老年体验,也仍然有其价值。
古代中国的知识人对人的衰老过程,有细致的体察。
《礼记·内则》:“五十始衰,六十非肉不饱,七十非帛不煖,八十非人不煖,九十虽得人不煖矣。”
《孟子》的说法微有不同。
《尽心》篇:“五十非帛不暖,七十非肉不饱。”
《梁惠王》篇则说:“五十者可以衣帛矣,七十者可以食肉矣。”
为老人设想得何等周到,也证明了匮乏经济下上述待遇的难得——五十衣帛,七十食肉,在当今的贫困地区,贫困人口,不也仍然像是梦话?
上一篇已经提到了据说有尊老传统的古代中国的年龄歧视。
前一时读到《唐律疏议》关于限制老、幼及笃疾者告状的规定,大意是除了谋反、大逆等重罪以外,老、幼及笃疾之人不得告状(由人代告除外)。
宋、明、清的法律文件均将老人归入“限制诉讼行为者”
。
除了老人的有关能力,以及能否承担法律责任等等考量外,作为理由的,还有老人、幼童及笃疾者(以至妇女)减免刑责的有关规定被利用,将助长诬告、缠讼之风:想来的确大有此类事实。
此外,据有关的研究,传统中国法律对于包括老人在内的一些人实行“赎刑”
,体现了“悯老恤幼”
的基本原则(阿风:《明清时代妇女的地位与权利——以明清契约文书、诉讼档案为中心》)。
是否可以理解为虽有现代人认为的“歧视”
,却也另有补偿?
古代中国的确有尊老的倡导,是否成其为“传统”
,我还真的不大敢确信。
我知道民间有所谓的“耆老会”
,或八老、十老会之类,与“会”
的多半是致仕官员,所谓“衿绅”
,是有某种身份的老人,与草民无干。
另有一种朝廷的规定仪式,“乡饮酒”
,以尊老敬贤为宗旨。
读到台湾学者邱仲麟的一篇关于明代“乡饮酒礼”
的论文,题目很有意思:“敬老适所以贱老”
,当然说的是明代的事儿,但与我们的经验并不相远。
“乡饮酒”
这种典礼,今天已少有人知晓为何物了,据邱先生说,在明代的实施中变了味道。
据我们当下的经验,不必说一些乡镇破败、名存实亡的“敬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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