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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主义者认为,对知识进行自然化或科学化的理解,可以给予我们对知识的全部解释,认为“在科学之外没有任何先在的东西,以此为基础,科学就可以获得辩护或得到理性重构”
[18]。
从这个角度来看,科学知识要么不存在辩护,如果存在也只是来自于可靠性,即从事实中经过归纳判断得出。
但这种辩护也存在两个问题。
首先,什么是事实?其次,辩护的标准必须是客观的且不能依赖于主体预设的知识。
显然这样的辩护仍存在困难。
但是科学知识需要有辩护,正如戈德曼指出的“辩护对知识的获得是必要的,并且与它密切相联”
[19]。
如同经验主义无法单纯用经验来回答认识论问题一样,自然主义也同样难以解决辩护问题。
正是看到自然化认识论的弊端,看到其忽视知识的社会维度,忽视知识产生所具有的十分重要的社会本质,20世纪末期,对知识进行社会化的理解应运而生。
如果说自然化的认识论通常处理的是个体心理过程的话,那么将自然化观点延伸并不困难,“在我看来,社会认识论是自然化方法对认识论的一种直截了当的延伸,无可否认社会因素在人类认识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正如自然主义者认为在正确的心理环境中看待知识是很重要的一样,我们也认识到其社会环境的重要性”
[20]。
事实上,很多自然化认识论者都把社会认识论看成是自然化认识论的延伸,但毕竟二者之间并不相同。
与关注认知个体心理过程、关注自然科学,特别是心理学描述的自然化认识论相对比,社会认识论更关注对知识的规范理解、关注知识产生的社会维度,而从哲学史上来看,不同时期的认识论对描述性和规范性的侧重不尽相同。
首先,自古希腊时代起,传统认识论就都具有规范性的鲜明烙印,因此其显著特征就是认为世界及其研究对象是可以认识的,而这种认识过程存在某种支配该活动的规范,科学的进步或认识合理性就在于对这种规范的遵循。
而从事认识论研究的哲学家所要做的,就是努力寻找这种规范并精确地加以提炼,以使哲学家和科学家在各自的认识活动中自觉遵循,以便更好地使认识深化和使科学进步。
其次,从自然化认识论兴起之后,哲学家不再把人类认识看成是静止不变的,而是一种自然现象,同其他自然现象相比,认识论并不存在任何特殊之处,那么对它的研究完全可以采用实证的方法和手段,这样研究方法就变为从具体科学认识活动中阐明认识合理性。
其后果就是哲学家不再寻找或提炼规范,而转为忠实地描述历史上和现实中的认识活动,由此表现为自然化的认识论重描述轻规范。
但是认识论毕竟是用来为认识原则进行辩护的,它的主要目的就是用来告诉人们如何形成一种正确的信仰,因此单纯的对历史事件、人类行为的描述并不适合。
此后,认识论的社会化进路(除去知识社会学)更多地采纳了规范性的研究,遵循了认识论的规范观点。
而这就使得社会认识论区别于其他社会研究领域,如知识社会学、社会心理学、文化人类学等。
规范的社会认识论自然就拥有了它自己的学科内容、研究方法,从而成为一门区别于其他社会科学的自治的研究领域。
“可以看到社会认识论试图辩护、阐述和管理知识追求的原则,而这些原则就适合于认知目标追求时涉及的社会行为、社会结构和社会制度。
社会认识论不仅对科学有清晰的意义,而且它也适合于其他指导知识的社会制度。
社会认识论所研究的规则就包括了科学方法、控制信息流动与交流的规则、分配社会资源与分配认知劳动的原则、认识权威性的标准以及论证与修辞的规则。”
[21]可以看出,社会认识论的研究内容、研究方法表现出明显的规范性的特点,尽管社会认识论的研究内容与方法区别于传统认识论,但是传统认识论的研究特点在社会认识论中却得以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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