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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葛维汉那著名的发掘报告之后,1942年,林名均在《说文月刊》第三卷第七期上发表了《广汉古代遗物之发现及其发掘》长文。
文中对出土玉器坑与其他器物的看法,有的与葛维汉的墓葬说基本相同,有的另有自己的见解,林文说:
广汉出土各遗物,其时代颇难决定。
在葛氏报告书中,曾假定其为周初之物,后以发掘所得之石器陶器为溪底墓葬中之器物,属于同一时代。
其重要证据为溪岸坑中曾获残璧一块,与琬琰之粗者质料相同。
然玉器之变化甚少,是偶尔掺入,亦非不可能之事也。
于此,吾人有一新假定,即二者本不属于同一时代,将溪岸出土之物与溪底遗物分开。
盖吾人在溪底发掘时,绝无一片铜器或铁器发现,以石器及陶器之原始形制观之,这可谓其属于新石器时代。
惟陶器中有与城子崖之黑陶相类者,故吾人设定溪底发掘所得之遗物,属于新石器时代之末期而在殷周以前也。
至于溪底墓中之物,其时代较晚,当为周代之物。
盖所发现之玉器,与周礼所称,多所吻合。
又美国费尔特自然历史博物馆主任洛费氏所作之《中国古玉考》,其第六版第八图之玉刀,形制与广汉溪中出土之玉琰圭相同,彼认为系周代之物。
又玉之有牙者,在周代亦颇为盛行。
如洛氏书中第二版第二图,第九版第一、二两图,第十三版第一图,及第十五版第三图,均为周代玉器之有牙者。
又书中第十一版第一图及第十二版中图向外凸出之环,亦与吾人所获褐色之环相同,洛氏亦定为周代。
据巴尔序中称,洛氏著录玉器,多得自吴大澂收藏,及河南新郑发掘所获,并有最精确之考证者。
以此证之,则吾人以广汉溪中遗物属诸周代,或不致大有谬也。
惟此次发掘时间过短,所获材料有限,溪中遗物,又已散佚不全,故对于其时代,不能十分确定,将来若能从事大规模之发掘,当必更有可靠之证据出现也。
关于广汉遗物出土的重要性,林名均从四个方面做了概括:
一、古代之蜀,向皆目为戎狄之域,必无文化可言(国策记司马错伐蜀事,张仪曰:“夫蜀西僻之国,而戎狄之长。”
)。
今观广汉出土之器物,其制作之精工,实无逊于中土,加以玉器之使用,尤足显示其文化之高尚复杂。
由此可改变吾人关于古代四川之基本观念。
二、由前所述,可知广汉遗物与中原所得者有若干相同相似之处,则古代蜀中文化所受于中原文化之影响,当不难窥见其痕迹。
盖四川与中原之交通甚早,世本谓:“颛顼母,蜀山氏之子,名昌仆。”
《史记·五帝本纪》亦谓:黄帝之子昌意,降居若水,昌意取蜀山氏女,生高阳。
其说虽未可尽信,然蜀之名早见于殷代卜辞。
武王伐纣,蜀人预焉(见《尚书·牧誓》)。
故谓四川与中原同为一系文化,亦无不可。
则广汉遗物对于吾国文化分布情形之研究上,实甚有贡献也。
三、由广汉出土之圭,可证明《越绝书》所称黄帝时以玉为兵之说不谬。
古书释以玉为兵者,乃以玉饰其兵器,不知兵器真可以玉作,后乃改变其用途耳。
四、此次遗物之出土,仅只广汉之一小区,即有如斯之成绩表现。
以此推之,蜀中埋藏于地下之古物,较此更古更重要或尚未经发现者,必有无穷之希望。
可以断言,是则对于将来之考古学乃莫大之关系也。
就在华西大学葛维汉、林名均等学人趁着研究的热潮,憋足了劲儿准备离开书斋,再行赴广汉月亮湾发掘,并做进一步研究之时,震撼世界的抗日战争爆发了。
在大炮呼啸、血肉横飞的境况中,发掘工作被迫中断。
后来随着形势的不断变化,华西大学的洋教授们一个个退出了历史的舞台,先后情愿或不情愿地返回了自己的国家,发掘月亮湾的机会对于他们也随之一去不复返了。
尽管迫于当时的条件,发掘工作业已停止,但关于这方面的研究却延续了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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