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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企业领袖—追随者模式的“企业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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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粹主义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组建德意志民族共同体,以高度聚合的民族为后盾去争夺世界霸权,奴役其他民族。
其中工人问题在组建民族共同体中又占据重要地位。
1926年希特勒在汉堡“1919民族俱乐部”
中说到,如果不解决工人问题,不让“具有反民族意识”
的德国工人重新获得共同的民族感,“任何关于重新崛起的话都是空谈。
这是关系到德意志民族存亡的问题……关系到德意志民族整个未来的关键问题,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决定着生死存亡”
。
[77]纳粹主义者认为,马克思主义之所以能够把“一个民族分成两个部分”
,这是德国资产阶级及其党派的无能造成的。
格雷戈尔·施特拉瑟曾经说过:“他们没有在运动中感觉到上百万人的呼声,不把他们当作享有平等权力的人纳入德意志民族……如果他们这样做了,那么他们就能够在民族的框架内抵挡工人运动,能够出于民族义务控制这个社会问题并按现有的可能性解决它,如果他们保护了德国工人运动免遭犹太人阶级仇恨意识的煽动,那么德国将是世界上头号民族。”
[78]纳粹党关于企业管理模式的基本设想,主要体现在上述未公开发表的1931年3月《纳粹党关于经济政策的基本观点和目标》文件中。
文件主张:未来企业内不搞民主,而是执行领袖原则;企业主是未来企业的领导者,应该获得单独决定权,但其权利会受到限制;国家保留对企业的干预权。
1931年12月,纳粹党经济政策处的会议记录显示,纳粹党上台后要颁布一部《劳动法》来“规定工资、薪酬和劳动问题”
,“在有争论的情况下由‘调解人’作出决定”
,他“做决定时不需要通过个别法官的表决”
。
[79]
1933年5月19日,希特勒政府在国内各派力量围绕政局及企业管理模式的发展方向展开博弈之际,匆忙公布了由劳动部长、经济部长、内政部长、财政部长以及希特勒联合署名的《劳动督察官法》(GesetzüberTreuh?)[80],文件规定在德意志劳动阵线的13个辖区(Bezirk)内各设置一名“劳动督察官”
(Treuh?,旧译“劳动托事”
)。
该官员作为国家公务员隶属于劳动部,他们在新的劳动法出台之前“代替雇工代表组织、个别雇主和雇主代表组织对缔结劳动合同的条件作出规定”
。
这样,魏玛初期在工会努力争取下确立的集体合同制被正式废除,劳资双方自主谈判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力丧失,制订劳动合同的权力通过劳动督察官移交给了国家。
1934年1月12日,内阁会议通过《国民劳动秩序法》(Gesetzzurder),该法律被称为纳粹德国劳资关系的基本法,它按照“德意志法律的忠诚合同和领袖原则”
规定了企业主和职工的关系,打破了企业主和职工之间纯粹物质利益关系,把劳资关系摆到了一个带有社会伦理色彩的“新层次”
。
[81]这个新秩序的核心就是企业领袖—追随者模式的“企业共同体”
。
按照同月16日劳动部长和经济部长的联名宣布,该法于1934年1月20日公布,同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自该法生效之日起,魏玛时期制定的《企业代表会法》《劳动合同法》《调解规定》和《停工规定》等11部劳动法规即行失效,[82]因此该法是对魏玛时期劳资关系模式的彻底否定,它把劳动条件的决定权放回到企业层面,交给企业主,确立了以企业为中心的劳资关系模式。
《国民劳动秩序法》的内容共含四个部分,标题分别为:企业领袖和信托人委员会,劳动督察官,企业规章和集体规章,社会荣誉审判权。
在第一部分中,法律恢复了企业主的一厂之主地位,按照领袖原则建立起企业领袖—追随者的劳资关系模式。
法律规定,“在企业内,企业主是企业领袖(Betriebsführer),职员和工人是追随者(Gefolgschaft),一起为推动企业目标、民族和国家的共同利益而劳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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