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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章虹影:请别再说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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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影因“小说”
《K》被告侵犯名誉权一案,在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以调解的形式终审结案。
我以为此案可以划上句号,虹影也可以就此偃旗息鼓了。
谁想她故伎重演,又开始对不明就里的媒体说谎,并利用媒体传播谎言。
此举说其恶劣,我想并不为过。
首先,她“调动”
、“驱谴”
媒体及其出口成谎面不改色心不跳的本领,始终让我钦佩。
再者,令我始终不解的是,媒体怎么可以就这么不负责任地被轻易“利用”
?
《K》案甫结,京城几大媒体便在最短的时间,以类似“虹影案和解,《K》书改名《英国情人》”
之类的醒目标题刊出各家神通记者“采写”
的报道,并被许多海内外媒体转载。
我看后对一些媒体如此不顾事实而热衷新闻炒做的行为感到十分震惊和气愤。
震惊在于,最清楚自己的“故意”
侵权行为和法院调解书内容的虹影,怎么能够拿法律当儿戏,编织谎言欺骗舆论?气愤在于,媒体怎么可以在没有采访被侵权的原告,没有采访身为原告代理人的律师,并对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丝毫不知的情形下,完全听信作为被告方虹影的一面不实之词,做出有失新闻客观、公允的报道?
虹影在此之前所说的谎言,我已在她最痛恨的《〈K〉案的来龙去脉》、《虹影是在说谎吗?》和《文学与法律之我见》三篇拙文中有所披露。
至于她向媒体所说她在法庭上的“出色”
表现,因为此案涉及隐私,作为守法公民,我不能在此赘述。
谁喜欢偏信只好由它,谎言终归是谎言。
“狼来了”
喊多了,最后只能自食其果。
所以,我真难以理解,结案以后,她非但没有停止一贯的谎言传播,反而肆意篡改起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来了。
据说,在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共识,不再对媒体发言。
虹影没有遵守诺言的诚意也就罢了,何以要无视法律、谎骗天下呢?
先说结案形式,白纸黑字赫然在目印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而非媒体听信虹影所说的“和解”
。
调解书的第二条明确规定:“陈红英(虹影的真名)停止对《K》小说一切形式的出版发行,因小说《K》对陈小滢及其家人的精神损害表示歉意,歉意以书面形式在《作家》杂志上刊载。
陈红英对小说时间、地点、书名,包括女主人公及其丈夫的名字、身份、生活的社会背景进行修改,并应征求陈小滢代理人王建平意见后出版。
陈红英补偿陈小滢人民币 8万元。”
虹影到底是否构成侵权,是否造成精神损害,调解书已写得明明白白。
但我困惑的是,怎么一到了我们的某些媒体上,调解书的司法内容竟被偷梁换柱地变形为“法院的最终裁决表明,容许《K》一书改名《英国情人》,并将‘无意巧合原告先人的名字身份’等改过后,还可出版。
由于双方达成和解,法院也未对侵犯名誉或书中内容是否**进行进一步确认。
作为作者的虹影,则‘由于无心不慎造成误会,给原告造成了主观感情伤害’,愿意公开在《作家》杂志上致歉;对于原告这几年花在官司上的高额诉讼费和律师费,亦愿意给出补偿费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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