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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互为攻守 铁山寺案中的法律诉争(第2页)

具体是哪些人盗卖呢?据被拘拿之第九区党部干事沈允方、曹敬业及该党部杂役秦德祥、杨玉亭等人供认,是校长石又磊及第九区党部共同所为。

[49]在市政府命令下,12月27日,侦缉队将盗卖寺产的三名跑腿沈允方、曹敬业、秦德祥送交地方法院。

1930年1月,法院检察处认定石又磊、白彦章、沈允方、曹敬业、秦德祥等人确犯有诈财罪,提起公诉。

1930年2月26日,地方法院对盗卖铁山寺案做宣判。

其主文称:

被告沈允方、曹敬业意图为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诈术使人交付所有物,各处罚洋一百元,毁损他人所有物品,处罚金六十元,执行罚金一百二十元,秦德祥、杨玉亭搬运赃物各处罚金三十元,其在裁判确定前羁押日数以一日抵罚金一元,如不能完纳罚拿,以一元折算一日,易科监禁。

[50]

1929年12月23日,沈允方等四人已经被转送地方法院羁押。

判决之后,四人均得以释放。

对于法院仅处以诈财罪的最低刑罚,证修认为实属“情重罪轻”

,因而向法院检察处申请再议并获同意。

[51]到1930年6月底,二审改判沈允方、曹敬业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

判决理由则是沈氏等人率众占据铁山寺庙产,使得被害人失去自由无反抗能力,实系强盗行为,一审仅处以诈财罪实属不合。

然而根据“刑法不知法令”

“犯罪情状可恕悯”

二项,考虑到抢夺系团体行动,且又误解《寺庙管理条例》,因而从轻发落。

[52]对于法院的判决,有报道称沈、曹二人仍“实难甘服”

,并有上诉南京最高法院之打算。

[53]

铁山寺一方不仅提出刑事诉讼,而且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赔偿佛像修饰费约三千元、衣物损失费约两万元,法院刑庭要求僧人向民事庭提出诉讼。

[54]至于民事诉讼结果,似乎不了了之。

在历次呈文及诉讼中,证修等人控诉白、石等人暴力抢夺并盗卖寺产,然而受到刑事处分的仅是前述沈、曹等普通干事、杂役等,白、石等主谋没有受到任何处罚。

法院刑庭的一审判决以白彦章等人所在不明“应停止审判”

草草了结。

事后,当证修发现白、石二人在北平居住时,又请求“拘传到案讯办,以免其逍遥法外”

,但二人始终未能拘获。

[55]

尽管事件发生之初,第九区党部否认参与,然而当沈、曹等人被逮捕并被审判时,党部大为不满,发表了《援助电车工会工人子弟学校接收铁山寺宣言》。

在区党部看来,判决表明,“反动势力高涨得在全国要算第一”

该党部指出,该案发生后,北平各区党部和区分部均认为是革命工作而加以声援,而市党部亦认为是革命行动而予以赞助,全体市民亦莫不认为是为民众谋利益应有的手段,且在1929年双十节市民大会上议决“将铁山寺拨归工人子弟学校并严惩不法的和尚”

因而,在他们看来,“在此民主集权的党治政治之下的任何区域,都应尊重民众的意志,顺应革命的要求,将这小小的废庙拨归工人子弟学校,自是不成问题的事”

对于僧人的反应,该党部斥之为反动势力气焰高涨:“铁山寺的花和尚竟自勾结反动的佛教会,率其丑类结队游行……于是电车工会执委及工人子弟学校人员滥被逮捕,甚至本区党部的干事工友亦不依党务工作人员保障条例横被羁押,反动势力的气焰高涨,革命民众的横遭摧残,尚有过于此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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