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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社会组织参与公益诉讼制度建设的现状及瓶颈
(一)我国社会组织参与公益诉讼制度的沿革与现状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权利。
如果从国家、社会角度出发,凡是涉及公共利益的行为与每一个公民和社会组织的利益息息相关。
公民或社会组织通过诉讼程序,向法院直接起诉侵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并不是对他人私权利加以干涉的行为。
故而,不能把利害关系局限于直接利害关系。
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或社会组织之所以有权起诉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主要因为,起诉人作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有权利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我国公益诉讼的理论与实践探索肇始于20世纪90年代。
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经济法律、法规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不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相对人法律责任的活动。
1992年以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变革过程中,由于各方面制度和法律规范不健全等原因,公共利益遭受侵害的情形大量存在。
1996年,被媒体誉为“中国公益诉讼肇始人”
的福建龙岩律师邱建东因为公用电话亭未执行邮电部夜间、节假日长话收费半价的规定,多收了他6角钱而把邮电局告上了法庭,虽然因邮电局配合积极整改等原因撤诉,却启蒙了我国公民“公益诉讼”
的意识。
[10]2001年,青岛市民诉政府许可企业在城市规划禁止建筑的区域内建商业建筑一案,法院虽然判决原告败诉,但认可了原告适格,标志着公益诉讼在我国的发展迈出了关键一步。
[11]2005年《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规定,要完善对污染受害者的法律援助机制,研究建立环境民事和行政公诉制度。
从2007年起,贵阳、昆明、无锡等地法院先后成立了环保法庭,所在各省也先后出台了办理环境公益诉讼的文件,规定社会组织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例如,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根据环保审判工作需要,采取慎重态度,从理论和实践上突破传统思维框架,明确各级检察机关、各级环保行政职能部门、环保社团组织、居民社区物业管理部门等具有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
201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在环境保护纠纷案件数量较多的法院可以设立环保法庭,实行环境保护案件专业化审判,提高环境保护司法水平。
2011年9月,民间组织自然之友、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作为共同原告向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要求云南省陆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云南省陆良和平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赔偿因铬渣污染造成的环境损失,索赔1000万元作为环境生态恢复资金,为保证赔偿款用于铬渣导致的环境生态恢复,该赔偿款应付至第三人专门设立的“铬渣污染环境生态恢复专项公益金”
账户,在陆良化工、环境保护组织、法院和第三人的共同监管下,用于治理和恢复被告所损害的生态环境。
[12]此案是国内首例由民间环保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是我国无利益相关者提起公益诉讼的一个良好开端,具有重要的法治实践意义。
2011年12月重庆、北京、上海在内的21个城市消协及中国消费者报社,联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出了《关于在〈消法〉中增加消费者组织代表不特定多数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的建议》,呼吁在《消法》修订过程中,明确消费者组织在消费侵权公益诉讼中代表不特定多数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的权利和主体资格。
他们认为,一些垄断行业的“霸王条款”
屡犯不改,仅凭单个消费者的力量往往难以撼动,许多消费者之所以不起诉或采取忍让态度,主要原因就是诉讼成本太高,而消费者组织的性质决定了它的非功利性,从而保证了它的公正性。
[13]2012年3月,无锡市消费者协会作为原告将无锡一家火锅店告上了法院,要求退还强制消费的一次性餐具费用3元,并要求商家停止这种强制消费行为。
3月15日,崇安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民事调解,被告接受了原告的诉求,答应今后要求员工务必在点餐时询问顾客是否使用一次性碗筷,尽到相应的提醒义务,并为就餐者提供免费的餐具。
在公益诉讼制度纳入民事诉讼法之前,无锡市消协作为原告提起这样一起公益诉讼,意义重大。
本案对公益诉讼入法之后各地消协作为公益诉讼原告提起公益诉讼提供了一个参考范本。
2012年12月14日,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东营市环保局诉东营市垦利县双河村村民吴某、淄博市周村某溶剂化工厂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公开宣判,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7425607元,用于被污染场地的修复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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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关于“公益诉讼”
的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一条款的确立使我国公益诉讼制度迈出跨越性的一步,对社会组织参与公益诉讼的主体规定更明确。
这意味着社会组织发起公益诉讼师出有名,有法可依,这必将激励更多的公民和社会组织参与、发起公益诉讼,这不仅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改善人民生存的环境,还将推动公权力依法行政、相关企业遵纪守法。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我国社会组织参与公益诉讼制度建设的主要瓶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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